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发文字号:科工财审[2012]1191号 颁布时间:2012-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军工项目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工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科研项目验收阶段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军工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开展军工项目审计。
第四条 开展军工项目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审计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并考核受托单位审计工作;
(三)下达年度项目审计计划;
(四)处理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下达项目审计意见;
(六)审核或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受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报审计实施月度工作方案;
(二)组织项目审计;
(三)及时上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四)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保管审计档案。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报所属单位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议;
(二)编报所属单位项目审计月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审计意见;
(四)审核所属单位经审计后重新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交审计;
(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审计相关资料;
(三)执行项目审计意见,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受托单位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受托单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审计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及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少于2/3;
(三)具有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符合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
第十条 受托单位可以单独或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审计业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受托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职业要求:
(一)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具备必要的职业胜任能力,其中主审人员应当是受托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二条 受托单位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审计或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书。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统一部署,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编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审计计划建议编制下达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明确受托单位。
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初审合格后纳入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根据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明确主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项目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归集、整理项目审计资料,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
(一)项目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
(二)审计组按程序规范收集审计证据;
(三)项目单位按审计要求及时反馈《审计事项确认书》;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事项确认书》汇总审计意见;
(五)审计组与项目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六)审计组根据审计意见交换情况编制《审计结论表》,项目单位在《审计结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七)项目单位填写《廉洁意见书》并寄送受托单位。
第十九条 受托单位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将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一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审计意见代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投资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审核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下达的本项目审计意见,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建立审计工作督办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受托单位每月25日前编制审计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报表,主要反映当月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国防科工局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建立审计工作例会制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受托单位参加。会议重点通报审计工作情况、研究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审计工作具体要求。
第五章 审计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三)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地方以及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五)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及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军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财政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
(三)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任务书)和年度经费计划;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项目调整是否合规;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的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一)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审计包括:项目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是否属批复建设内容,有无增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适当分析投资严重超概算原因;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计包括: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成本列支是否为项目支出范围,列支金额是否正确,会计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交付使用资产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适当分析决算与概算差异及原因;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计包括: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完整,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历年投资计划是否齐全,招投标资料、工程政府采购资料及合同(协议)等是否齐全,交付使用资产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包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接受过审计、检查、稽查,对发现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是否组织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八条 军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项目调整是否合规;项目财务决算金额是否正确;项目财务决算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研制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是否有效等。
(一)项目研制的合规性审计包括:项目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完成的研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批复,适当分析项目研制经费严重超支原因;
(二)项目经费支出金额的正确性审计包括: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实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成本列支是否属于项目支出范围,列支金额是否正确,会计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计包括: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项目立项、研究项目任务书及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历年经费计划是否齐全;
(四)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包括:项目在研制过程中是否接受过审计、检查,对发现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是否组织了有效整改。
第七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干预受托单位独立开展审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过程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受托单位及其审计业务相关人员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一)受托单位授意、指使、强迫审计人员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变更审计事实或隐瞒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托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该项目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调减委托业务数量,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受托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反保密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授意、指使、强迫所属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故意向审计组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严重背离事实的;
(二)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和单位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由国防科工局直接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6日印发的《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1〕819号)同时废止。
其它军队颁布法规: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工作规定(节选)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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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科研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基金管理项目规定(节选)
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节选)
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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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节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节选)
深化装备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其它国家颁布法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 2010年版)(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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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的通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节选)
其它国家和军队联合颁布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