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厂区道路管理。
6.2.1 厂区道路应平坦完好,排水设施应通畅,路灯照明良好。
6.2.2 任何人不准擅自损坏道路及安全附属设施,如施工需要开挖路面或临时封路,应遵守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许可,施工结束应恢复原状。
6.2.3 横跨道路构筑物、架空管线,必须离地面5.5米以上,并由构筑物、架空管线管理部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高警示牌。
6.2.4 厂区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点或停车位,要设置标牌或标线。
6.2.5 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物料应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6.2.6 厂区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可划设道路指示标线和设置交通指示标牌、交通安全警示牌、减速带、路牌等设施。
6.3 厂区机动车行驶和限速规定。
6.3.1 机动车辆入厂须到门卫登记,审验其证照有效和车况良好后并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停放。
6.3.2 机动车辆厂区道路行驶,主要道路车速不得超过30km/h,辅道、转弯处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库房、磅房等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 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