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重身份:培训师
作为培训师,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实施与考核,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三重身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分任务的承担者,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莫属。绝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把安全生产培训的职责划归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基于培训师的身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要负责拟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的实施与考核;又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特征和不同层级人员的安全需求,选定甚至组织编写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而非简单地从市场上购买几本书籍,更要亲自讲授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特别是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而非完全交由外聘的授课老师天马行空地高谈阔论。
第四重身份:指导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扮演指导者的角色,围绕企业安全理念与愿景目标,指导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有效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国外世界级现代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践表明,企业直线组织承担着“管安全”的职责,即企业内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区域和人员的安全负有责任,而不是由安全管理部门“管安全”。
基于指导者的身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指导直线组织有效管控其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风险,全面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帮助直线组织科学建立完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程序,并向直线组织提供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